战斗的起因有三,一是,“职业打假人”唤醒了许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相比以往宽松的违法环境,消费者无时无刻的监督使经营者的非法利益受到挑战。于是不法经营者联合起来围攻“职业打假人”、游行示威等手段制造社会事件,通过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以“职业打假”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GDP增长为由向政府施加压力。资本阶级有一致的目标和价值观,这使他们易于团结,不少经营者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党员等身份,掌握了更多话语权,甚至可以引导舆论。二是,“职业打假人”监督经营者的同时也监督了行政部门。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使工商行政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越来越多,以至于该部门压力山大,从而指责“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太多了。三是,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已经稿)》第二条的出台引起公众争论。
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人”提出5个批评,1.“职业打假人”不打假冒伪劣,专打产品标签违法、广告违法,甚至“咬文嚼字”。2.“职业打假人”通过掉包、藏货、撕标签等非法手段,敲诈经营者。3.“职业打假人”拿到赔偿就撤诉,对行政部门是否处罚经营者,经营者是否继续生产销售违法产品就不管了。4.“职业打假人”通过大量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扰乱了市场经济执行,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5.“职业打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对五个批评,我辩论。第1个批评,我持中立态度。对于特定消费者违法产品标签、违法广告足以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例如酒精过敏者食用含有未标示酒精成分的食品,可造成身体不适或诱发疾病;虚假广告、宣传使老年人财产被骗,甚至因为相信产品广告和销售员的虚假宣传导致病情延误和恶化。有的法院认为产品标签违反了产品安全相关标准,就应担责,有的法院认为产品必须有毒有害,且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才需担责。关于违法广告,有些法院认为经营者实施了虚假广告、宣传就应担责,有些法院认为应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8条。脱离法律涵义的“咬文嚼字”应反对,这浪费了行政资源,干扰了经营者经营。“职业打假人”也打产品质量,如食品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药品、非食品原料,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卫生不达标,无证假证冒证生产等。
关于第2个批评,违法犯罪分子以消费者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在诉讼中作伪证的,应由法院处罚。民事的归民事,行政的归行政,刑事的归刑事,不能把这些违法犯罪算在“职业打假人”的头上。退一步讲,任何职业中都有坏人、好人,法官、医生、教师、警察、检察官这些都是我们认为高尚的职业,谁敢说这些职业中没有坏人,“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也不例外,不能以部分否定整体。关于第3个批评。双方和解是行政部门、法院乐见其成的,四方和谐,对“职业打假人”而言,虽然只拿到法定赔偿的一部分,但快速拿到赔偿也是值得的;对经营者而言,能减少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免于处罚,减少大量损失,省了诉累;对行政部门而言,经营者向“职业打假人”履行了民事赔偿起到了惩罚经营者的作用,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原告撤诉,法院高兴。法律规定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不受任何个人、组织的干扰,“职业打假人”对行政部门是否处罚经营者不能干预。如果经营者继续生产销售违法产品,应由行政部门查处,行政部门才是打假的法定主体。我认为打假人人有责,检举违法行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关于第4个批评。消费者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是合法的、正义的,也是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实施欺诈行为是不合法的、邪恶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诉讼太多了,是因违法行为太多了,应指责违法的人。打假与制假售假,谁对谁错,无需判断。
关于第五个批评。诚实信用,顾名思义是说人要诚实,对承诺要遵守,这种理解只是形式上的,片面的,我认为应该从是否符合正义、公共利益的要求来判断是否诚实信用,例如医生不能对病人诚实、警察不能对罪犯诚实、军人不能对敌人诚实等。消费者通过“知假买假”来打假是正义的,维护了公共利益,自然也符合民事诚实信用原则。我认为“知假买假”是个“善意的谎言”,消费者对不法经营者撒了个“慌”,但很多人只看到了“谎”,却看不到“谎”背后的社会贡献。
如果“职业打假人”在这场“职业打假”存废的战斗中失败,其实也是消费者的失败,后果将由整个社会买单。作者读书少,各种有限,请各位读者谅解,指正文章错误,如有异议,请联系作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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