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在目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要说侵害了谁的利益,个人认为还是损害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随着15年的成长变得更加纯熟。 但不愿意看到的是,这样的群体中存在有一部分以盈利甚至勒索为生的人群,“以假打假”,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获得灰色收入。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仍有争议。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也成了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在外地已经有过因“知假买假”而败诉的案例。俞里江表示,现实情况是,在具体的个案上,要证明“知假买假”很难。所以只要是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打假已经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通常,打假人为了“赔偿”,商家为了“名誉”,都会私下进行协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当然不会很多,并让打假者写下“此后不得因类似事件找麻烦”这样的字条,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绝不会向售假者出具所谓“不因类似事件找麻烦”的承诺。
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为售假者出具书面承诺,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于此情形下,我们就需要反思一下,是否仍然有必要赋予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者以消费者的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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