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证据证明职业打假人存在恶意敲诈勒索行为的,可以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如下: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扩展资料
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9月5日。
征求意见稿一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认为此次公布的条例规定更加具体化,并且条例中的细则都是对消费者的有力保护。
同时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尤其是对其中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有存在必要,引发媒体和网友热议。
有网民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一方面刺激了不正常的“职业打假”行业的出现,另一方面因此产生的诉讼也耗费了大量行政资源。但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打假因为民间的、自发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对于整体市场环境的净化,起到了积极的助推功能。
也有一些网民表示,对“职业打假”不可一棒子打死,而是应防止“职业打假”演变成“私了”,要让“职业打假”在阳光下运作。对于“职业打假”,适度规范而不是轻率“放逐”,可能更契合法律关系调整之本心。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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