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播种,农资先行。 农资质量安全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李不具备生产销售农药资质
。 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李编造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购买灌装机等设备,将购买的低浓度农药重新灌装为高浓度农药,并制作标签、说明书,生产农药30余种。 为销售上述农药,李某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某小区租用房屋作为办公室,招募郭某、冯某为销售人员,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推销,销售金额共计500余万元。 经检验,涉案农药中标示的成分质量分数不符合标示值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案件二:刘等人销售伪劣化肥案
销售伪劣化肥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丁某要求被告人岳某帮助其购买廉价的磷酸二铵化肥, 后岳某联系被告人刘某送货,刘某通过他人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从山东省临沂市购买“中国农资”牌磷酸二铵化肥130吨,再以每吨1950元的价格转卖给岳某。 岳某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丁某。丁某收到化肥后,以每吨3050元的价格卖给八五九农场受害农民王某、赵某等37户农民,共销售39万元。 在此过程中,刘某、岳某、丁某对130吨“中国农资”牌磷酸二铵肥料的生产厂家、经营资质、产品质量未进行检查,造成王等农民生产损失45万余元。 经鉴定,涉案化肥为假冒伪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等人销售伪劣化肥,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 刘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岳有坦白情节,对处罚表示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岳、丁因销售伪劣化肥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龚销售伪劣种子罪
销售伪劣种子致农作物减产
被告人龚系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农资管理部门和济南某农业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0年1月至5月,耿某等74名农民购买了龚某在其公司销售的“愤怒”玉米种子。 农民在种植上述玉米种子时发现出苗率低,部分农民改种混种玉米,但仍导致减产。 经鉴定,“启丰”玉米种子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发芽率65%,纯度92.1%,与农业农村部已知品种DNA指纹库中的“奥邦368”玉米种子非常相似或相同。 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称,“生气”玉米种子为假种子、劣质种子。 龚某销售“生气”玉米种子共计5万余元,造成耿某等农户损失共计3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销售伪劣种子,致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龚因涉及种子的违法行为两次受到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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