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开工第一天,就来说说消费欺诈的问题。
为什么要谈这个?因为我看到了一些事情。
在广西北海,几名游客去一家餐厅吃饭,点了四个菜,花费高达1573元。
陕西Xi安,一女游客点了一碗价值58元的卤菜,上菜后是一碗白菜汤;
在安徽亳州,一名女子包了一只椒麻鸡,回家打开发现里面有23个鸡屁股。
这些事情是怎么解决的?
至于椒麻鸡,老板说装错了,给了一只新的。至于另外两件事,当地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北海已经立案。
网友爆料北海被宰吃。
这三件事有一个共同点,经营者都涉嫌消费欺诈。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但是在这三种情况下,我们都没有看到商家赔偿的相关信息。
4家收取1500元食品的商家被投诉多次。一个有一只椒麻鸡和23个鸡屁股的商人会再次为一只鸡付钱。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很少看到有商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为什么消费者走惩罚性赔偿这么难?
除了消费者自己不追究自己的原因之外,毕竟这类案件是无人问津的。背后的问题是什么?大家说说吧。
4道菜1573元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律对因故意、恶意、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以高于传统损害赔偿的刑罚。
在食品安全领域,我们常说的就是惩罚性赔偿。
这是进口产品。早在18、19世纪,英美等国就已经开始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1979年,美国商务部颁布了《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质量责任中的适用。
原文说,“如果原告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销售者出于对消费者或者他人权益的考虑而造成的,那么原告应当获得惩罚性赔偿。”
应该做而没有做,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这种情况下,给消费者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提到惩罚性赔偿的地方有三个,分别是《民法典》第1207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为了方便大家,我把原文贴在这里。
法律原文
除了这三部法律,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比如2021年发布的《食品安全纠纷解释(一)》和2014年发布的《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规定》。
限于篇幅,这里就不一一说了。仅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法三部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就有三种范式,即2倍赔偿、3倍赔偿、10倍赔偿。单独看起来没什么问题,但放在一起,实际操作中问题太多。
首先,对象的主观状态范围太窄。
我们前面说过,惩罚性赔偿应当是原告故意、恶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而在《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法》的相关规定中,都用了一个词,叫做“明知”。
知道是什么意思?民法认为应该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排除重大过失。
换句话说,如果你不是故意的,你太忙而没有注意到,或者你错过了导致产品不符合要求的任何程序,你就不是故意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这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但书条款就可以看出来。
其次,关于损害的规定不够详细。
《民法典》第1207条明确指出,消费者只有在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健康的情况下,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和《消法》第55条也要求损害条件。但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消费者都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但是民法有一个基本精神叫“无损害即无赔偿”。如果消费者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有人质疑这是违反民法精神的。
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在食品药品领域,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可以有无损害的赔偿,严一点也没有坏处。
但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往往是2倍、5倍甚至10倍,一般高于商家填补消费者损失的金额,出于利益的追求,职业打假人必然落得个身败名裂。
中小经营者的业务漏洞,在熟悉法律的职业打假人眼里,太容易捕捉到了。
职业打假人陈智强
最后,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对消费者实际损害的内容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
所谓损害,一方面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另一方面是对生命健康的损害。
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是两者兼而有之还是只有一个,在《食品安全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界定和解释。
总而言之,总之,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同时,也与国内公益诉讼的缺失和监管部门职能不清有关。这就是为什么消费者发现问题,遇到问题,却很难获得商家的惩罚性赔偿。
四个菜收1500,一只鸡给你23个鸡屁股的商家会越来越放肆。
原理很简单,可以用马克思的一句话来概括:“当利润达到10%的时候,有人准备搬家;当利润达到50%时,有人敢于冒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他们敢于践踏一切人类的法律;当利润达到300%时,连绞架都不怕了。”
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在前期的时候不断提高犯错的成本,挨揍。从长远来看,行业必然会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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