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恶心。他欺负老实的人,声称对消费者公平。这种没良心的造假者是放不下他的。”。
吴先生的便利店以6元的价格出售了一罐红牛。买方向吴先生索要5000元,理由是吴先生的经营范围超出了他的经营范围。吴先生被罚款5万元。
吴先生:“便利店都在卖,那为什么只有我一个人被罚。
买家表示,如果吴先生直接给他举报奖励,他就可以撤回举报,吴先生就不会受到处罚。
吴先生没想到,对方竟然给他挖了一个大坑,一气之下他打电话向媒体求助。
打假人最后结局却很意外。
(案件来源:1818黄金眼,QTV频道)
案件经过:
在山东的吴先生老实本分,没有什么大本事,但也勤勤恳恳,在老家开了一家便利店,虽然赚不了什么大钱但也能养活一家老小,吴先生也知道自己不能大富大贵,但只有生意上不出什么岔子,日子倒也过得安稳。
但是就这么一老实本分的人家却被一无良职业打假人给盯上了。
因为这些年网络购物越来越发达,这线下的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了,吴先生不得不学别人在网上也开起了店铺增加销售渠道,但没想到遇到了找茬的。
吴先生记得那段时间就只有一个客户买了一瓶红牛(一般都会买数瓶的,所以吴先生对这个客户有印象),他也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也就一正常的购买行为,因此也没有怎么留意。
但是没过几天,吴先生就接到了一个电话,电话那头一男子对吴先生说:“你家是不能卖红牛的,你这是超范围经营,要是我把你们举报到药管局去,没有50000罚款这事都了不了,这样吧,你给我5000元,我就不举报你了。”
这时吴先生直接就挂断电话了,他认为这是一个骗子电话,这年头电信诈骗的事情太多了,身边也发生很多一种事情,都见惯不怪了。
随后那个男子连续打了多次电话吴先生都直接挂断了,随后就没有再打来了。
本以为事情也就过去了,没两天就有药监局的人上门来检查,并告知吴先生已经涉嫌超范围经营,需要对此行为进行处罚,吴先生根本就还没有回过神来,第二天就收到了药监局的处罚单,拟处罚金额竟然达50000元。
吴先生赶紧对商店经营范围相关规定进行查询,得知红牛饮料是属于保健品类,要销售红牛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经营许可资格, 换言之,吴先生的商店并未取得销售保健食品资质。
这时吴先生想起齐前几天买红牛那个人的事情,肯定是他把自己给举报了,解铃还须系铃人,是不是联系他可以把问题解决了?
于是吴先生赶紧联系上了前两天自己以为是骗子的那买家,买家得知是吴先生后直接坦言就是自己把吴先生举报了。
买家表示,他把吴先生举报了可以拿到5000元的举报奖励,如果吴先生不相信就可以自己问一下药监局。
居于吴先生确确实实收到了药监局的处罚单和整改通知书,他这回还真被唬住了,这时他就想着有什么办法能避免这次的处罚,要知道这50000元要是处罚下来,把店里面的货全卖了都不够,可以直接导致关门了,吴先生的顾虑正中买家下怀。
买家对吴先生说,他最看不惯违法经营的无良商家,并且表示他举报吴先生能得到一笔客观的一级举报奖励,最少都可以拿到5000元。
当然,看在吴先生超范围经营只是因为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非出于本意,因此他可以原谅吴先生这一回,声称药监局是允许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只要吴先生承担那5000元的惩罚奖励,给到买家,买家是可以撤诉的。
赔5000就能撤诉免除面临50000元的高价罚款,这笔账肯定非常合算的,吴先生是个老实巴交的生意人,出了这种事,他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了,他直言,卖一罐红牛也就赚几毛,50000元的处罚力度实在是太大了,吴先生一家就是靠这这小店维持生计的,要是这50000罚款下来,店基本上都要关门了。
吴先生也从朋友处了解到,自己是碰到职业打假的了,想着对方无非就是要钱,于是和对方讨价还价,说钱可以给,只是5000元有点多,能不能少给点,最后,经一番讨价还价后,对方要求吴先生给3000元就可以了,他就同意撤诉,于是吴先生给对方转了3000元。
但是钱转过去了没几天,药监局却继续找上门来了,并且告诉吴先生根本就没有撤诉这么一回事。
吴先生急忙再次联系上买家要了解到底怎么回事,买家却翻脸不认帐,说他根本就没有说过只要了吴先生3000元就撤诉,要想撤诉必须给5000元,否则他坚持不撤诉,就让吴先生等着交罚款。
多次沟通无果,经朋友提醒可以联系媒体曝光此事,利用公众的力量给对方施压,协助处理此事,于是吴先生联系上了媒体,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披露了出去。
但是媒体记者却察觉出关于撤诉的问题存在问题,于是致电药监局了解关于撤诉的行政处罚处理规章流程。
据药监局反馈,关于买家收到处罚奖励可以主动撤诉的事情纯属子虚乌有,因为吴先生超范围经营是事实存在的,处罚下来是无法撤诉,如果对处罚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处罚复议。
换言之,吴先生是被买家骗了,遇到了钓鱼式打假,被对方敲诈勒索了。
随后记者也尝试着联系上了买家,买家还不知道吴先生已经知道了事情原委,还继续要求吴先生必须补齐5000元,否则他坚决不撤诉。
随后记者亮明了身份,要求对方把那3000元退回来,否则就报警处理,因为对方已经涉嫌敲诈勒索。
很显然,对方并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情,以为吴先生这头只是吓唬吓唬他而已,最终谈判失败。
在记者的建议下,吴先生也不想纵容对方而选择了报警处理。
至于药监局的处罚吴现在选择了申诉,理由是在办理相关证照时为何没有通俗易懂的相关文件说明指导,我们这些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的小老百姓怎么分得清楚什么是超范围经营,罚款下来动不动就几万元,这明显是处罚过重。
那么回归到法律层面,本案中吴先生的经营问题应当如何评价呢?
吴先生被罚5万处罚力度是否过大?买主撤销举报后,那5万元罚款吴先生是不是就不用再交了?
超范围经营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以上法规的规定已经很明确,经营活动所经营的食品必须在所取得经营许可的范围进行。
换言之,经营许可的取得代表了具有经营某种食品的资质。
红牛属于保健食品,吴先生的经营许可证上并没有这一项,属于无证经营,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已经无法更改,所以,即便买主撤销了举报,吴先生的违法行为并不会因此而消失,那5万元还是照样要罚的。
那么买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身份是消费者,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吗?
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满足条件: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故意;第二,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具体的恐吓 ,威胁等行为;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等负面心理,在这种心理作用下按照行为人的要求错误地处理财产,最终导致财物被行为人非法占有。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简单而言,就是行为人只要发生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不管敲诈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强调一点:敲诈金额不影响定罪,金额的大小只影响量刑。
本案事实:
买家在事前肯定是做了功课的,否则就不会事先知道吴先生是超范围经营,因此其行为是在主观上故意而为之。
买家就是利用了一般人不知道红牛属于保健食品这件事,以举报后会面对高额罚款来要挟吴先生,导致吴先生产生担忧,害怕的心理,使之不得不选择和他私了,从而达到向吴先生索要钱财的目的。
买家的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满足以上的条件,涉嫌敲诈勒索罪。
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因此,买主向吴先生索要5000元,后经过协商,吴先生转给买主3000元,不管吴先生是否把钱转给了买家,买家的这种行为,均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如果吴先生报警,买主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此案,有人认为打假人的本质就是为了牟利,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幌子中饱私囊,实际上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行龌龊之事,行为其实是卑鄙的,应当严惩恶意打假,因为其行为本质上是违背社会价值观的。
但也有人认为,事情得看两面,正因为有了“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市场上卖假货,无证经营等现象才少了许多,毕竟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利还是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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