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也就是说,对于购买食品、药品的情形,最高院是支持态度的,而对于食品、药品以外的消费品,法院不予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要求。虽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具有牟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但相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对社会的危害而言,职业打假行为对其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有其存在的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需要打假资料请添加微信:Li0dajia
职业打假教程投诉假货举报合法索赔纠纷维权学习暴利偏门赚钱副业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相关推荐
评论 抢沙发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