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违法,但是也不受法律保护。
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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