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案为例
01
案例简介
2021年12月11日,杜某光在品多多购买53度酱香型白酒10箱,扣除无门槛券后支付883元。收到货后,他明显感觉喝了几天身体不适,怀疑是白酒有问题。12月17日,他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商家却一拖再拖,拒绝处理。杜某光认为购买的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及十倍赔偿。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细心的法官出事了:原告同时通过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购买不同商家的产品,均提起十倍赔偿诉讼,原告竟是“职业打假人”。
02
法院判决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拼多多店铺应退还原告883元。将购买的10箱酒退还给被告。如不能返还,则以实际购买价款,即每箱89.9元,冲抵判决确定的返还款(限于实际支付的883元)。
03
法官的陈述
负责此案的官员张菁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具有消费者的身份,消费者为日常消费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本案中,原告同时通过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购买不同商家的产品,均提起十倍赔偿诉讼,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不符。很明显原告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十倍赔偿购买涉案产品的,其行为是营利的。
食品领域的十倍赔偿立法,意在打击非法生产不合格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加强对弱势消费者的保护,而不是成为某些居心不良者牟利的工具。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打假成为一种生意,一种生存手段,逐渐形成了以维权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法官认为,这种明显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以判决支持的方式予以鼓励和提倡,故不支持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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